笔下文学 www.bxwxx.com,发展成本与区域经济金融研究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及个人银行贷款及信誉情况的登记反映,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政出多门,社会认知度较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信贷征信职能,权限职责划分不明,考核处罚机制未建立,使基层央行开展工作不能理直气壮、严肃得力。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展了信贷征信咨询系统、个人信息系统等,但在金融系统查询中参与热情不高,人行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金融机构报送资料不准确、内容不完善,仅为应付人行的检查而填制,没有强制措施督促认真落实,实际上是权威性不高,举步艰难,这同样是体制、机制、法制不健全给基层央行工作带来的困难。
六是利率控制难。自利率市场化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充分运用利率手段来调节经济,促进国内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这从市场配置资源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是因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发展远远滞后,资金存量少,经济效益低,特别是农民在贷款难、增收难上加难的情况下,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将贷款利率不断上浮,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倍~2.5倍不等,年息10%~13%的贷款比比皆是;有的农村信用社竟然将央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与普通贷款利率一样对待,执行一个标准,使支农再贷款失去政策导向性,这样高利率的贷款农民也并不容易获得,实际上并没有发挥支农作用,农民普遍感到承受不了。基层央行在检查纠正时总认为利率市场化,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决定的事,并不愿意接受人行的指导。利率市场化以后应当赋予基层央行_定的调控权,不能搞“一刀切”的利率市场化,要区别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由基层央行制定该地区执行利率上浮标准,否则,越是贫困地区,信贷资金流失越严重的恶性循环将不断加剧,贫困地区资金“东南飞”、发展资金稀缺等因素将是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重要因素。
二、改进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担当全局的金融稳定、金融调控、制定和严格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任务,币值稳定、经济增长,这是大目标,是金融和全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而银监、证监、保监“三会”监管目标是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持券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子目标,是部门体系目标。子目标的.实现必须服从服务于核心目标的实现;另则,重大风险的化解还需要“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来解决。而目前的体制是中央银行与“三会,都属正部级单位,谁不管谁,没有隶属关系和监管情况汇报制度,这种体制上的缺陷给基层央行开展工作带来被动,使区域金融调节、货币政策的传导与执行严重弱化。区域金融调节手段的弱化必然对全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产生消诚作用。比如城市房地产过热产生的“泡沫经济”,金融、证券、保险市场的资金运动,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空间,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基层央行因缺乏对商业银行的检查权处置权,使基层央行的金融调控难上加难。《人民银行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问题是:其一,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回复与检查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调控与金融稳定的相关情况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怎么办?并且来回必须由国务院出面协调,丧失了检查处置的时效性。其二,基层央行的区域调控检查是否可以报请地方政府审批、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检查?没有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手段。故要修改《人民银行法》的有关章节。突出央行超然地位、设立央行指导下的银监、证监、保监“三会”监管制度,人民银行要根据全局和局部货币政策的贯彻情况、资金运动随时进行,重点检查调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局部风险、系统性风险报告各级基层央行,逐级汇总人民银行总行,要赋予各级央行随时检查金融机构风险的权力,这样化解局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才有实际效果。央行要有权直接要求“三会”检查相关业务,努力实现金融调控有力、金融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发展。
二是赋予基层央行一定的利率监控和调节手段,增强支农再贷款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利率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在不同的经济区域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全国“一刀切”的利率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对贫困地区影响较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农民贷款利率上浮过高直接影响农民增收难的问题不容忽视,要给贫困地区央行适当的利率监控权,贫困与发达地区利率执行必须区别对待,否则市场配置资金的结果只能使资金继续流向发达地区,帮富不帮贫。另则,贫困地区发展资金相当缺乏,资金紧张与资金外流的现象同时存在,金融服务与金融调节应当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西部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货币政策措施,建议央行应选择支农再贷款的承担行,只要能够确保支农再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哪一家能够有效支持“三农”,央行就给哪家投放支农再贷款,使再贷款免受被动支持一家金融机构而导致在管理使用上出现的丧失支农性质和政策导向,增强基层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手段,提高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
三是金融征信、反洗钱、现金管理这些工作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基层行在开展以上工作中困难重重,关键是没有相关职责分明的法律法规,职责权限不明,基层央行小机关(科级)牵头协调大单位(县处级),无论是在工作力度、相关措施的督促落实。
工作定性与查处上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要赋予基层央行一定的执法权力,要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出台新的《征信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职责,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双向控制,促进国家反洗钱工作、社会征信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金账户管理工作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
及个人银行贷款及信誉情况的登记反映,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政出多门,社会认知度较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信贷征信职能,权限职责划分不明,考核处罚机制未建立,使基层央行开展工作不能理直气壮、严肃得力。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展了信贷征信咨询系统、个人信息系统等,但在金融系统查询中参与热情不高,人行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金融机构报送资料不准确、内容不完善,仅为应付人行的检查而填制,没有强制措施督促认真落实,实际上是权威性不高,举步艰难,这同样是体制、机制、法制不健全给基层央行工作带来的困难。
六是利率控制难。自利率市场化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充分运用利率手段来调节经济,促进国内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这从市场配置资源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是因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发展远远滞后,资金存量少,经济效益低,特别是农民在贷款难、增收难上加难的情况下,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将贷款利率不断上浮,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倍~2.5倍不等,年息10%~13%的贷款比比皆是;有的农村信用社竟然将央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与普通贷款利率一样对待,执行一个标准,使支农再贷款失去政策导向性,这样高利率的贷款农民也并不容易获得,实际上并没有发挥支农作用,农民普遍感到承受不了。基层央行在检查纠正时总认为利率市场化,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决定的事,并不愿意接受人行的指导。利率市场化以后应当赋予基层央行_定的调控权,不能搞“一刀切”的利率市场化,要区别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由基层央行制定该地区执行利率上浮标准,否则,越是贫困地区,信贷资金流失越严重的恶性循环将不断加剧,贫困地区资金“东南飞”、发展资金稀缺等因素将是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重要因素。
二、改进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担当全局的金融稳定、金融调控、制定和严格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任务,币值稳定、经济增长,这是大目标,是金融和全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而银监、证监、保监“三会”监管目标是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持券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子目标,是部门体系目标。子目标的.实现必须服从服务于核心目标的实现;另则,重大风险的化解还需要“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来解决。而目前的体制是中央银行与“三会,都属正部级单位,谁不管谁,没有隶属关系和监管情况汇报制度,这种体制上的缺陷给基层央行开展工作带来被动,使区域金融调节、货币政策的传导与执行严重弱化。区域金融调节手段的弱化必然对全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产生消诚作用。比如城市房地产过热产生的“泡沫经济”,金融、证券、保险市场的资金运动,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空间,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基层央行因缺乏对商业银行的检查权处置权,使基层央行的金融调控难上加难。《人民银行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问题是:其一,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回复与检查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调控与金融稳定的相关情况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怎么办?并且来回必须由国务院出面协调,丧失了检查处置的时效性。其二,基层央行的区域调控检查是否可以报请地方政府审批、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检查?没有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手段。故要修改《人民银行法》的有关章节。突出央行超然地位、设立央行指导下的银监、证监、保监“三会”监管制度,人民银行要根据全局和局部货币政策的贯彻情况、资金运动随时进行,重点检查调控,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局部风险、系统性风险报告各级基层央行,逐级汇总人民银行总行,要赋予各级央行随时检查金融机构风险的权力,这样化解局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才有实际效果。央行要有权直接要求“三会”检查相关业务,努力实现金融调控有力、金融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发展。
二是赋予基层央行一定的利率监控和调节手段,增强支农再贷款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利率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在不同的经济区域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全国“一刀切”的利率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对贫困地区影响较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农民贷款利率上浮过高直接影响农民增收难的问题不容忽视,要给贫困地区央行适当的利率监控权,贫困与发达地区利率执行必须区别对待,否则市场配置资金的结果只能使资金继续流向发达地区,帮富不帮贫。另则,贫困地区发展资金相当缺乏,资金紧张与资金外流的现象同时存在,金融服务与金融调节应当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西部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货币政策措施,建议央行应选择支农再贷款的承担行,只要能够确保支农再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哪一家能够有效支持“三农”,央行就给哪家投放支农再贷款,使再贷款免受被动支持一家金融机构而导致在管理使用上出现的丧失支农性质和政策导向,增强基层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手段,提高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
三是金融征信、反洗钱、现金管理这些工作必须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基层行在开展以上工作中困难重重,关键是没有相关职责分明的法律法规,职责权限不明,基层央行小机关(科级)牵头协调大单位(县处级),无论是在工作力度、相关措施的督促落实。
工作定性与查处上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要赋予基层央行一定的执法权力,要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出台新的《征信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职责,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双向控制,促进国家反洗钱工作、社会征信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金账户管理工作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