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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年4月18日,高峻山接到了江国荣发来的《马关协约》正本全文,其内容如下:
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华夏国皇帝陛下特简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二军团长驻倭南方军团总司令贺人龙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八军团长驻倭北方军团总司令李定国上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之朝鲜驻倭北方军团副总司令朝鲜汉阳总兵官李贤泽上将、倭国皇帝陛下特简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纲、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会津藩主保科正之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下:
折叠第一款:
倭国将以下属地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华夏国。
第一、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二、九州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三、本州岛之仙台以北归属朝鲜。
折叠第二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折叠第三款:
倭国愿意交付五亿白银给华夏国,用于赔付华夏军费。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华夏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华夏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华夏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费用。如果劳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从管教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华夏国均不服任何责任,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造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目。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目的银两,华夏国允许倭国用大米以市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四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华夏国准许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华夏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平户岛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折叠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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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年4月18日,高峻山接到了江国荣发来的《马关协约》正本全文,其内容如下:
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华夏国皇帝陛下特简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二军团长驻倭南方军团总司令贺人龙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八军团长驻倭北方军团总司令李定国上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之朝鲜驻倭北方军团副总司令朝鲜汉阳总兵官李贤泽上将、倭国皇帝陛下特简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纲、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会津藩主保科正之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下:
折叠第一款:
倭国将以下属地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华夏国。
第一、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二、九州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三、本州岛之仙台以北归属朝鲜。
折叠第二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折叠第三款:
倭国愿意交付五亿白银给华夏国,用于赔付华夏军费。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华夏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华夏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华夏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费用。如果劳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从管教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华夏国均不服任何责任,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造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目。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目的银两,华夏国允许倭国用大米以市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四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华夏国准许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华夏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平户岛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折叠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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