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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作为穿越
广宇对自己的血统并无嗜好,甚至于没有偏向性的选到底是自己的血脉还是光绪的血脉他无从计较,即便有计较,他也无从诉说,因为他还没有继承人。与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则尊矣,继位却不可能——中国不是英国,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杨度却没有受到会场中任何情绪的影响,继续宣读下去。
第五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辅佐,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皇帝依帝国政府之辅佐,行使行政权。
第七条、皇帝行使最高统帅权,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
第八条、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第九条、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作为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轨迹,清末的立宪政治原本会有一个比较体面的结果,但以载沣为代表的满清权贵不甘心放弃他们手中的巨大权力,拼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让其他政治势力掌权,这就孤立了自己,颠覆了自己。林广宇深知这种弊端,就决定在宪法颁布时就确定权利丰润体系。
理由很简单,丰润地越早就越主动,越主动则君上大权能抓得更多,如果当形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交权或让位以顺应时势时那就完全被动了。
林广宇基于对历史的经验总结和对未来的预知,果断做出了让渡的选择。在这部帝国宪法草案中,皇帝虽然依然总揽统治权,但这种总揽是受到限制、带有先觉条件的总揽,在宪法架构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为所欲为、乾纲独断。
皇帝以总揽统治权的名义,将西洋通行的三权分立演化为五权制衡,即在原有三权之外加上了统帅权与监察权,尤其是监察权一节,完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察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有权对司法、立法、行政、统帅其余四权予以监督,但在监督上述四权的过程中,监察权本身也在被监督之列。行政可以通过审计对监察院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对监察院的办案章程予以审核,监察院查办的案子没有司法权的介入和审判是无法完成最后处理的,而统帅权的监察则演化为军权的内在体系——军队监察单独设立机构,由大本营进行人事领导,由监察院进行业务领导,完全置之於双重监管体系下。
这就是创造性的不同……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五十九章 宪法草案
br /> 作为穿越
广宇对自己的血统并无嗜好,甚至于没有偏向性的选到底是自己的血脉还是光绪的血脉他无从计较,即便有计较,他也无从诉说,因为他还没有继承人。与隆裕所生的公主尊则尊矣,继位却不可能——中国不是英国,可以坦然地接受女主。
杨度却没有受到会场中任何情绪的影响,继续宣读下去。
第五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辅佐,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皇帝依帝国政府之辅佐,行使行政权。
第七条、皇帝行使最高统帅权,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
第八条、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第九条、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行使监察权。
作为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轨迹,清末的立宪政治原本会有一个比较体面的结果,但以载沣为代表的满清权贵不甘心放弃他们手中的巨大权力,拼命也要抓在手中,不让其他政治势力掌权,这就孤立了自己,颠覆了自己。林广宇深知这种弊端,就决定在宪法颁布时就确定权利丰润体系。
理由很简单,丰润地越早就越主动,越主动则君上大权能抓得更多,如果当形势已经发展到不得不交权或让位以顺应时势时那就完全被动了。
林广宇基于对历史的经验总结和对未来的预知,果断做出了让渡的选择。在这部帝国宪法草案中,皇帝虽然依然总揽统治权,但这种总揽是受到限制、带有先觉条件的总揽,在宪法架构下的皇帝再也不可能像过去一样为所欲为、乾纲独断。
皇帝以总揽统治权的名义,将西洋通行的三权分立演化为五权制衡,即在原有三权之外加上了统帅权与监察权,尤其是监察权一节,完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察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主体,有权对司法、立法、行政、统帅其余四权予以监督,但在监督上述四权的过程中,监察权本身也在被监督之列。行政可以通过审计对监察院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管,立法可以通过对监察院的办案章程予以审核,监察院查办的案子没有司法权的介入和审判是无法完成最后处理的,而统帅权的监察则演化为军权的内在体系——军队监察单独设立机构,由大本营进行人事领导,由监察院进行业务领导,完全置之於双重监管体系下。
这就是创造性的不同……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五十九章 宪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