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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反假打假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规范了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制贩假币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遏制,反假币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基层反映情况来看,在假币的收缴、鉴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仍有一定数量的假币在市场上流通。
一、存在的问题:
1.个别金融机构对收缴假币不够积极,思想上不够重视。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存在发现假币不收缴情况。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个别工作人员发现假币,熟视无睹,抱着只要银行不误收的思想,忍看假币从手中流出。一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个别基层金融机构的个别临柜人员中。
2.群众对假币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对收缴假币配合不积极。
3,人民币真假鉴定授权范围过小。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纷纷对县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致使不少基层国有金融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出现了现金业务办理迅速向农村信用社扩大的新趋势,信用社没有鉴定真假人民币的权利,又由于有关方面没有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收缴假币的有关权限,造成基层信用社在没收假币时处于不利地位,不能理直气壮地没收。
4.假币收缴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个别临柜人员在没收假币时手续不齐全,有的无《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的没有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没收凭证》,有的不在假币持有者的视线_范围内进行鉴定,以至于发生争执纠纷,为自己收缴假币设置了障碍。当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提供“上门收款”服务,银行业务人员一般只持缴款单上门办理业务,而不曾携带假币收缴凭证以及假币印章等。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假币,就无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假币收缴程序进行收缴。这样一方面违反了《办法》中罚则的有关条款;另一方面业务员为了避免争执纠、纷往往不予没收。《办法》没有针对类似具体的情况作出规定。
5.收缴假币的奖励制度执行不力。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6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而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这项开支,在二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临柜员工收缴假币的积极性,妨碍了假币收缴工作的开展。
6.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从2003年起,人民银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出纳人员进行《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起步晚,时间不长,加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调整频繁,形成有证不在其位,无证却在其位上岗的现象.未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对收缴的假币不及时上交。大多数金融机构未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检查时,以收缴凭证存根联代替登记进行核对;对收缴假币不及时上交人民银行,有的一年上交1次,有的半年1次。
7.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发行工作繁重,劳动强度大,且受岗位的刚性制约,难以摆脱内部事务走出去,对金融机构执行假币鉴定、收缴监督工作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群众的举报,才派人进行调查、了解、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端正思想认识,摒弃错误观念,依法加强假币的鉴定、收缴工作。假币的鉴定、收缴,是国家赋予银行的一项职责,是一项责无旁贷的义务。《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也都有具体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工作... -->>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反假打假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规范了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制贩假币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遏制,反假币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基层反映情况来看,在假币的收缴、鉴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仍有一定数量的假币在市场上流通。
一、存在的问题:
1.个别金融机构对收缴假币不够积极,思想上不够重视。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存在发现假币不收缴情况。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个别工作人员发现假币,熟视无睹,抱着只要银行不误收的思想,忍看假币从手中流出。一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个别基层金融机构的个别临柜人员中。
2.群众对假币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对收缴假币配合不积极。
3,人民币真假鉴定授权范围过小。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纷纷对县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致使不少基层国有金融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出现了现金业务办理迅速向农村信用社扩大的新趋势,信用社没有鉴定真假人民币的权利,又由于有关方面没有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收缴假币的有关权限,造成基层信用社在没收假币时处于不利地位,不能理直气壮地没收。
4.假币收缴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个别临柜人员在没收假币时手续不齐全,有的无《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的没有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没收凭证》,有的不在假币持有者的视线_范围内进行鉴定,以至于发生争执纠纷,为自己收缴假币设置了障碍。当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提供“上门收款”服务,银行业务人员一般只持缴款单上门办理业务,而不曾携带假币收缴凭证以及假币印章等。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假币,就无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假币收缴程序进行收缴。这样一方面违反了《办法》中罚则的有关条款;另一方面业务员为了避免争执纠、纷往往不予没收。《办法》没有针对类似具体的情况作出规定。
5.收缴假币的奖励制度执行不力。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6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而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这项开支,在二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临柜员工收缴假币的积极性,妨碍了假币收缴工作的开展。
6.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从2003年起,人民银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出纳人员进行《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起步晚,时间不长,加之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调整频繁,形成有证不在其位,无证却在其位上岗的现象.未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对收缴的假币不及时上交。大多数金融机构未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检查时,以收缴凭证存根联代替登记进行核对;对收缴假币不及时上交人民银行,有的一年上交1次,有的半年1次。
7.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发行工作繁重,劳动强度大,且受岗位的刚性制约,难以摆脱内部事务走出去,对金融机构执行假币鉴定、收缴监督工作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群众的举报,才派人进行调查、了解、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端正思想认识,摒弃错误观念,依法加强假币的鉴定、收缴工作。假币的鉴定、收缴,是国家赋予银行的一项职责,是一项责无旁贷的义务。《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也都有具体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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