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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惩标准
第八条对第六条第一项的奖励标准:
引进和争取专项资金(项目),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不含市直)为考核基数,完成数达到基数额的,按科室人平?元予以奖励;低于基数额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人平扣减50元计奖,下不保底;超过基数额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人平增加50元计奖,上不封顶。
向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政府性投资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项目(指单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完成数必须满足超过考核基数10个百分点的),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外,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另按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到单位、1000元到个人。此项奖励与上项实行重复计奖。
对回收历年投放资金的,按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第六条第二项的奖励标准:
除享受区委区政府奖励政策外,另由局对个人予以奖励: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00元;达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达5000万元的,奖励50000元。依此类推。
七、奖惩方式
第十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负责考核和认定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初步评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按本办法兑现奖励。专项资金数额和投放资金回收额以国库科核实数额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实行单项分类计算,合并计奖。对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个别特殊偶然因素,在酌情予以剔除后计奖。
第十二条局领导按分管科室的获奖平均数奖励。没有明确任务的单位(科室)获协作奖,但必须实现零的突破。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全年政府性资金招商引资总额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科室(单位),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机关干部考核
的一项内容,并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按全年预计招商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在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基金由预算科管理,资金来源实行统筹。
九、附则
第十六条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时,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视相关科室(单位)对项目引进的实际贡献程度,经审核后予以确认计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奖惩标准
第八条对第六条第一项的奖励标准:
引进和争取专项资金(项目),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不含市直)为考核基数,完成数达到基数额的,按科室人平?元予以奖励;低于基数额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人平扣减50元计奖,下不保底;超过基数额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人平增加50元计奖,上不封顶。
向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政府性投资用于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项目(指单项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实际完成数必须满足超过考核基数10个百分点的),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外,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另按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到单位、1000元到个人。此项奖励与上项实行重复计奖。
对回收历年投放资金的,按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九条对第六条第二项的奖励标准:
除享受区委区政府奖励政策外,另由局对个人予以奖励: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00元;达500万元的,奖励5000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10000元;达5000万元的,奖励50000元。依此类推。
七、奖惩方式
第十条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负责考核和认定各单位招商引资实绩,初步评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按本办法兑现奖励。专项资金数额和投放资金回收额以国库科核实数额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实行单项分类计算,合并计奖。对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个别特殊偶然因素,在酌情予以剔除后计奖。
第十二条局领导按分管科室的获奖平均数奖励。没有明确任务的单位(科室)获协作奖,但必须实现零的突破。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全年政府性资金招商引资总额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科室(单位),在局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局机关干部考核
的一项内容,并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基金和招商活动基金。基金按全年预计招商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奖励在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基金由预算科管理,资金来源实行统筹。
九、附则
第十六条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时,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视相关科室(单位)对项目引进的实际贡献程度,经审核后予以确认计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奖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