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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胆子小,怕各种小虫子,也怕死。因为怕死,所以怕过马路。从小,老师和家长就吓唬我,当然还要举几个活生生的实例,说在马路这个丛林中,各种机动车如凶猛的动物,一不小心,就会吃了如羊的行人。是啊,和钢筋铁骨的机动车相比,蛋白质的行人永远是弱者。每次过马路时,总是先小偷般左右张望,然后老鼠般仓惶蹿过去。所以,我还曾一直以为过街老鼠就是说我这样的行人的。
后来,我更怕过马路了。因为听说许多地方法规相继颁布,说什么“撞了白撞”这下,本来就横行霸道的丛林老虎就更加的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就是强者的社会 ,它的法则就是弱肉强食。为了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差距,法律诞生了。法律就是对强者的制约,对弱者的关爱。如果法律不是这样,而是相反的去制约弱者、关爱强者,法律本身就是恶的了,就是为虎作倡,助纣为虐。“撞了白撞”就是这样的恶法。
再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去年五一已经实施了。这是一部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里面说了,只要你不是故意往车上撞,机动车就得负责任。什么“撞了白撞”根本就没有白撞的了。还有一条,和过马路的关系更密切,它说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个是要老虎给羊让路吗?这才是良法啊。我看了,感动的差点哭出来。有法律这国家意志的强力保护,本来是弱者的行人的我,不再是弱者了。
于是,我以强者的姿态再过马路。
在人行道上,我不再东张西望,我的目光直视马路对面,我不再畏畏缩缩,而是迈着坚强而缓慢的步子向前。这就是行人的尊严,这就是弱者的尊严啊。可是,为了生命,我还是不得不放弃我的尊严。因为,马路上的车依旧是老虎般向我扑来,我不得不避让,我不得不放弃我的优先通行权。我站在人行道中央,等待着左右的车辆呼啸着擦身而过。直到前后的车都没了,我才完成了我的过马路。结果还是羊给老虎让路了。
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有了对行人特别保护的法律,行人过马路时还是没有尊严呢?为什么当机动车和行人相遇时,总是行人避让呢?因为两者相撞各自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对于机动车,损失的只是财产,当然人不可能把车撞坏,这财产是赔偿所需的费用;而行人损失的是人身。而人身的价值永远大于财产的价值。比如,对一个心态正常的如我这样的穷人,你给他一百万元,换他的一只胳膊,他是不会答应的。所以,人车相撞,吃亏的永远是人。车敢撞人,人是不敢撞车的。
而我们的法律,或是说所有的法律,都试图在财产权和人身权间寻找一个合理的换算标准,就象在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汇率一样。这其实是徒劳的。因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人身不能用财产来衡量,财产也不能拿人身来交换。人身的损害,只能用财产来补偿,但财产永远不能使人身得以恢复。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是无价的。但是,我们更不能再回到远古那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时代。法律终究是有局限性的。至少,它连让我放心的过马路都做不到。
我胆子小,怕各种小虫子,也怕死。因为怕死,所以怕过马路。从小,老师和家长就吓唬我,当然还要举几个活生生的实例,说在马路这个丛林中,各种机动车如凶猛的动物,一不小心,就会吃了如羊的行人。是啊,和钢筋铁骨的机动车相比,蛋白质的行人永远是弱者。每次过马路时,总是先小偷般左右张望,然后老鼠般仓惶蹿过去。所以,我还曾一直以为过街老鼠就是说我这样的行人的。
后来,我更怕过马路了。因为听说许多地方法规相继颁布,说什么“撞了白撞”这下,本来就横行霸道的丛林老虎就更加的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就是强者的社会 ,它的法则就是弱肉强食。为了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差距,法律诞生了。法律就是对强者的制约,对弱者的关爱。如果法律不是这样,而是相反的去制约弱者、关爱强者,法律本身就是恶的了,就是为虎作倡,助纣为虐。“撞了白撞”就是这样的恶法。
再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去年五一已经实施了。这是一部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里面说了,只要你不是故意往车上撞,机动车就得负责任。什么“撞了白撞”根本就没有白撞的了。还有一条,和过马路的关系更密切,它说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个是要老虎给羊让路吗?这才是良法啊。我看了,感动的差点哭出来。有法律这国家意志的强力保护,本来是弱者的行人的我,不再是弱者了。
于是,我以强者的姿态再过马路。
在人行道上,我不再东张西望,我的目光直视马路对面,我不再畏畏缩缩,而是迈着坚强而缓慢的步子向前。这就是行人的尊严,这就是弱者的尊严啊。可是,为了生命,我还是不得不放弃我的尊严。因为,马路上的车依旧是老虎般向我扑来,我不得不避让,我不得不放弃我的优先通行权。我站在人行道中央,等待着左右的车辆呼啸着擦身而过。直到前后的车都没了,我才完成了我的过马路。结果还是羊给老虎让路了。
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有了对行人特别保护的法律,行人过马路时还是没有尊严呢?为什么当机动车和行人相遇时,总是行人避让呢?因为两者相撞各自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对于机动车,损失的只是财产,当然人不可能把车撞坏,这财产是赔偿所需的费用;而行人损失的是人身。而人身的价值永远大于财产的价值。比如,对一个心态正常的如我这样的穷人,你给他一百万元,换他的一只胳膊,他是不会答应的。所以,人车相撞,吃亏的永远是人。车敢撞人,人是不敢撞车的。
而我们的法律,或是说所有的法律,都试图在财产权和人身权间寻找一个合理的换算标准,就象在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汇率一样。这其实是徒劳的。因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人身不能用财产来衡量,财产也不能拿人身来交换。人身的损害,只能用财产来补偿,但财产永远不能使人身得以恢复。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是无价的。但是,我们更不能再回到远古那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时代。法律终究是有局限性的。至少,它连让我放心的过马路都做不到。